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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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