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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周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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