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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与张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某、吴某某、陈*以经双方自行协商,婚约财产已经处理清楚,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吴某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陈*某、吴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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