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魏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魏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王**、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