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念金诉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苏**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晁*与被执行人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景**与被执行人潘**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谢*中与被执行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诉侯京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