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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念金诉被告黄**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念金诉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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