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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师清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认识并谈恋爱,被告答应和原告结婚后,原告向被告交了2万元聘金,可被告至今不与原告结婚,另嫁他人。现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根本没有收到原告2万元彩礼。

原告申某某提交的证据是:1、录音一份。2、证人赵某某的当庭证言。被告郭*某质证后称,对于证据1,录音很像是被告姐姐郭**的声音,至于郭**有没有收原告2万元被告不清楚,但被告确实没有收到郭**给的2万元。被告曾经在原告家干了2年多(喂猪),在原告一直不给被告买房的情况下,被告曾托付其姐姐郭**去向原告要2万元劳动报酬,但至今郭**没有给被告分文。对于证据2,证人所述不是事实,证人和录音内容相互矛盾,证人证言是孤证,给钱时被告就不在场,被告就不知道。本院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录音内容十分清楚,证据2证人证言与证据1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郭某某未提供证据。

根据有效证据,本案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但未登记结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现原、被告已分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恋以感情为基础,并非金钱。原、被告恋爱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0000元,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录音证实,双方未登记结婚,现已分手。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彩礼,但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彩礼为100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申某某彩礼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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