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徐**、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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