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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赵**、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被告的表姐孙某某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的阴历7月16日订下了婚约关系。当日,应被告家要求,原告家给了被告见面礼21000元。当年的腊月初二,应被告家的要求原告家人带着40000元的送好礼去被告家商量婚期一事,当时双方把婚期订在了腊月二十八举行。在这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迟。因为双方婚期已订,原告无奈如期和被告举行了过门仪式。举行仪式当天。被告要求原告家必须给付上车礼20000元及购买三金的钱10000元,否则就不予上车,原告家无奈也照办。另外,在双方认识期间,原告还给被告购买了价值7200元的钻戒一枚。被告过门后,仅仅断断续续的在原告家居住有15天,之后就不辞而别。目前,双方已形同陌路,结婚登记更无望。为了和被告缔结婚姻,原告所支付的彩礼大都是向亲戚朋友所借,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1000元、钻戒一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见面礼和送好礼不是被告接到的,但是已经被被告买了嫁妆,带到原告家中。被告嫁到原告家后没几天就过年了,按习俗被告回娘家过元宵节,过完元宵节后原告不让被告进家门,因此原告存在主观过错。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原告给被告的金钱已经达到目的,故不存在返还。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另外被告带到男方家的财产有联想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12床被子每床价值8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海尔冰箱3300元、海尔空调3000元、耳钉戒指项链共计3500元,合计29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农历7月16日,原告给被告王某某送去见面礼21000元。2014年农历12月2日,原告给被告王某某又送去40000元送好礼钱。同年农历12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时,原告给被告送去上车礼20000元及购买三金钱10000元。原告提供有媒人孙某某、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被告王某某对见面礼21000元、上车礼20000元予以认可。被告提供了购买联想电脑、海**箱、海尔空调的票据,并称带去被告家的东西可以折算成钱。原告表示不要被告的东西。被告王某某当庭将钻戒返还给了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给被告王某某送去40000元聘礼钱、10000元三金钱有证人徐某某作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给被告王某某送去21000元见面礼、20000元上车礼,双方都予以认可,本院也予以认定。以上共计91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确实同居一段时间,本院酌定被告返还50000元。被告王某某的陪嫁物品,被告可自行取回。依照最某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徐某某彩礼钱50000元。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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