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史**、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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