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叶应召与史天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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