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高某某、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已按(2014)西*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西*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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