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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某与陈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某某、陈**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诉称:2015年农历6月19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订婚,当时原告给被告押彩礼现金40000元。后二被告又向二原告索要彩礼现金200000元,因原告家正在建房没有答应,双方婚约解除。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退还彩礼,二被告未退还。现二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现金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陈*某辩称,原告王**与被告陈**是自由恋爱相识,退婚是被告提出,二原告只给二被告押彩礼现金20000元,且被告陈某某在与原告王某某同居期间怀孕后流产,原告不同意返还该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系自由恋爱相识,相识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即同居生活,同居后被告陈某某怀孕。2015年农历6月19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订立婚约,当日二原告给二被告押彩礼现金4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婚约解除。婚约解除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做人工流产手术,当时被告陈某某已妊娠80日。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彩礼是一种陋习。经本院调查、庭审质证,二原告给二被告押彩礼现金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系自由恋爱相识,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同居后造成被告陈某某怀孕。双方婚约解除后,被告陈某某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结合本案案情,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二被告应适当返还二原告给付的彩礼,返还彩礼数额以12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某、董某某彩礼现金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负担200元,被告陈某某、陈**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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