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甲、史*乙与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史*甲、史*乙申请郑**、郑*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初字第118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郑**郑*乙应支付申请人史*甲、史*乙案款55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郑*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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