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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被告徐x、徐x及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徐x、徐x及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的委托代理人曹**及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徐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1月12日下帖订婚,下帖时原告送三被告彩礼现金46000元,下贴后又送被告现金1000元,共计47000元。订婚后原告及被告徐x分别外出务工,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约解除,上述彩礼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4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徐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张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仅收到原告彩礼11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1月12日下帖订婚,下帖时原告送三被告彩礼现金46000元。订婚后原告与被告徐x未登记结婚,亦未同居生活。现原告与被告徐x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约解除,上述彩礼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47000元。

以上事实由证人赵**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x订立婚约,订婚后二人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婚约解除后,依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将原告所送的彩礼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诉称下贴后其另外送被告现金1000元,因被告不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徐x、徐x、张x返还原告赵x彩礼款4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赵x承担75元,被告徐x、徐x、张x承担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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