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张**、张**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乙与被告张**、张**、张*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张*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王*乙与被告张*丙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现金22480元及烟酒饮料等礼品。2015年8月,被告张*丙多次给原告王*乙打电话称两人性格合不来,要求解除婚约,但被告却拒不返还彩礼。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现金22480元及其他礼品。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申请证人王**、张**出庭作证。证人王**述称:王*乙与张**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时,证人和王**、王*丁(不知道大名)、张**四个去的张**家,王*丁拿着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及一些礼品,到张*甲家后,王*丁将钱交给媒人张**,然后媒人把钱转交给张*甲,退婚原因不知道。证人张**述称:证人是王*乙与张**的媒人,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他们订婚时,证人和王**还有其他两个人去的张**家,其中一个人(不知道名字)拿着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还有烟酒饮料等礼品,他把这些彩礼现金交给证人,然后证人把钱交给张*甲。后来王*乙和张**两个人说不到一起,退婚时证人去张*甲家,张*甲说是男方先退婚,彩礼不退。三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二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对二证人证言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王*乙与被告张**经媒人张**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2月27日订婚,当日原告通过媒人张**将彩礼现金20000元,肉钱2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及一些礼品交付给被告张*甲,因二人性格不合,遂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男女在相识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的现金和物品。在婚约解除后,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返还给对方。本案中,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肉钱2000元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属于彩礼范围,本案的彩礼为现金20000元,压箱钱400元、帖钱80元。原告给付被告的烟酒饮料等物品属于消费品,对于原告要求退还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张**、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王*乙彩礼款2048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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