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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蔡*与魏**、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蔡*诉被告魏**、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林新风,被告魏**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原告王*甲与被告魏*甲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正月9日举行订亲仪式,被告方收取原告方*婚礼金18600元,之后,双方均外出务工,联系甚少,而被告魏*甲不仅先悔约,且于2014年农历12月26日另同他人举行婚礼,并且拒不退还收取原告方的彩礼,故为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被告方返还订婚礼金18600元,并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1、王**与魏**曾经订婚是事实,被告方收到订婚礼金是16000元,并且依风俗返还给男方600元;2、订婚后,原告王**与魏**在河北省廊坊市务工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7个多月,截止到现在已超过2年,所以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原告王**与魏**在同居期间,王**给魏**拍摄了大量不雅照片,所以魏**保留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4、是原告王**把订婚的婚贴从女方家要走的,所以是男方先提出退婚的,依照农村风俗,原告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9日,原告王*甲与被告魏*甲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当天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订婚礼金18600元,其中有2000元的衣服款,并且依本地风俗给原告方返还礼金200元。之后,原告王*甲到被告魏*甲家将婚贴要回,婚约解除。原告方*被告方拒不返还订婚礼金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方提供的证人王*乙到庭陈述,王*甲和魏*甲订婚后,两人在河北省廊坊市务工期间共同生活有一个多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与被告魏*甲依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后,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婚约解除后,被告方依法应当将订婚礼金返还给原告方。因王*甲与魏*甲在订婚后确有同居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返还订婚礼金12000元较妥。关于被告魏*甲要求原告王*甲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方认为订婚礼金是16000元,且依风俗返还原告600元的辩称,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魏**、魏**返还原告王**、蔡*订婚礼金12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返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265元,由原告王**、蔡*共同承担95元,由被告魏**、魏**共同承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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