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一、王*二、王*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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