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孙自强与被执行人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师*于2015年7月10日按照(2015)淮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师*归还原告彩礼款4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自强与被执行人师*达成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淮法执字第00302号案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