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赫*申请执行任*、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任*、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邱*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邱*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任*、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