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郑*乙诉被告刘*、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郑*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郑*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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