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岳*甲、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乙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刘**、刘*乙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刘**、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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