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乙诉岳*甲、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乙诉被告岳*甲、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乙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刘**、刘*乙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刘**、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