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被告杜x、杜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杜x、杜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前进、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前进、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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