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黄**、黄**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宋**申请执行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23日前按生效的(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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