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陈*某、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史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高静、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