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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岳*、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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