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诉讼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卢**、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飞诉符燕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陈*某、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高静、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