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文某某、高**、高*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原告林*诉被告倪**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耿**、薛*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杜**、杜**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周**、史**、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卢**、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飞诉符燕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