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周**、史**、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史**、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史**、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史军峰相识,随后双方订婚并经媒人手给付被告方彩礼10000元,并购买衣服及金戒指一枚。之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婚约无法维持,但被告方不返还彩礼及戒指。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录音材料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史**、史**辩称:彩礼10000元我们承认,但是我们出去打工后原告就把10000元要走了,金戒指我不知道,原告说因为发生矛盾解除婚约也不属实,只是原告单方要解除婚约,还说彩礼也不要了,只当是认干闺女,后来他们把我送回媒人李小明家。另外原告应该赔偿我精神和青春补偿。

被告周**辩称:彩礼10000元属实,其他不属实。

被告史军峰为支持其答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了:聊天空间信息复印件12张。

被告周**、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后原告认为双方存在性格差异,原告便要求被告退还彩礼,但被告方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

本院查明

另查明:(1)原、被告订婚的当天原告向被告周**、史**支付彩礼10000元。(2)史**虽然是本案的被告但是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史**接受彩礼款。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史**经人介绍后订婚,订婚当天原告向被告周**、史**支付彩礼款共计10000元。后因原、被告关系恶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彩礼款10000元应当由被告周**、史**适当返还9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戒一枚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及物品的存在性,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史**虽然是被告但是原告方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史**接受彩礼款,故被告史**不承担责任。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和青春补偿的请求,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礼款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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