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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经媒人张、苏、马介绍,被告张与原告订婚,被告张、张**,收取原告彩礼11000元,2013年农历六月初六送好,被告张、张**,收取原告彩礼10000元,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在2013年3月26日被告张在杭州打工期间,因没钱向原告索取现金1000元,另外三次经媒人送给被告张、张**礼品共计5600元,以上共计29600元。因送好时被告张向原告索要全家人居住的楼房一栋、轿车一辆、现金30万元,原告上有父母奶奶,下有弟弟,无处居住,这明明是在刁难原告,原告家庭无法接受也无法结婚,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回原告彩礼、礼品、戒指,共计29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张辩称,我们不应该返还原告的财产,主要理由是:1、原告起诉的数额29600元不属实,实际数额是20100元。2013年正月初九订亲是11000元,我们返还给原告900元,下余10100元,后来送好是10000元,总共是20100元。送的戒指和其他礼品全部是馈赠。2、我们曾退过一次亲,这是第二次订亲又退亲,原告结婚在先,原告应承担全部过错,我们不应退任何东西。第一次是2012年正月订亲,11000元返还900元,还有一枚戒指,2012年7月退亲,我们返还给原告10000元还有戒指,随后原告又找我们要求订亲,可订了亲定了好准备结婚的,原告又找别人结婚,把我们甩了,原告这不是耍我们欺负我们吗?按农村规矩,女方退亲全部退完,男方退亲一分不退,总之,我们不应退任何东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月份,经媒人介绍,原告高与被告张**,原告高给付被告张*礼钱11000元及礼品,被告张返还现金900元,实际收取现金10100元。2013年农历6月6日送好,原告给付被告张*礼钱10000元及礼品。以上现金合计20100元。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被告退亲。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手机及索要现金1000元的事情不认可。

另查明,原告高与被告张曾经在2012年订亲,原告给付被告张有彩礼钱、戒指一枚及礼品,当年退亲时,被告张将彩礼钱返还给原告,但戒指及礼品没有返还。

还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依照民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对被告张收受原告高彩礼款共计201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张应当依法将其收受的20100元彩礼全额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礼品及其它物品价值问题,即便属实,本院也不按彩礼对待,应属于赠与性质,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并未接收彩礼,故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被告方称其不应返还原告任何财产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返还彩礼款共计二万零一百元。

二、驳回原告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高负担237.5元,被告张负担3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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