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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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