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李*、李**、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邢**、邢**、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李**、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诉被告倪**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耿**、薛*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杜**、杜**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周**、史**、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