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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李**、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李**、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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