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李**、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被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尤**、尤**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