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被告能自觉履行其诉讼款项,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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