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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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