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程传义诉被告柳*、王**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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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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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高*甲、杨某某与左*某、左*甲、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杨某某诉刘*甲、李**、刘*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李*、李**、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石*、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