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程**与柳*、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程传义诉被告柳*、王**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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