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吴**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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