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金**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金**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应当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红生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上诉人曲*某、曲*甲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胡**,胡*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某某、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某某与被上诉人来某某及原审被告唐**、许**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某、李**、王**与被上诉人熊*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