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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王*、金景景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金**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金**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应当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红生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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