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李*、李**、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李*、李**、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李**、绳**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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