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李*、李**、绳**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李**、绳**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被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石*、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邢**、邢**、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李**、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