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与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2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董*与宋南术、宋**、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为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被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尤**与张**、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