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周**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彭**与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2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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