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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叶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叶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不适用二年诉讼时效制度,应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且,叶某某在二年内由母亲向张某某追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二)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5万元汇款的性质问题。叶某某与张某某原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叶某某自愿向张某某提供了部分经济帮助,依据叶某某在一审中的陈述,期间张某某的生活费均由叶某某支付,给张某某汇款时二人即将结束恋爱,叶某某给张某某款主要是可怜张某某、想帮张某某。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对该5万元存在出借和借款的意思表示,本院二审认定叶某某给张某某汇款5万元应属于二人之间基于恋爱关系具有赠与性质的资助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行为一经完成,非经法定原因不可撤销。故无论叶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叶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该款的主张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叶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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