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耿**、薛*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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