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XX与被告牛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公告费300元,共计6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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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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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