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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郝**为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郝**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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