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写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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