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甘清晓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史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侯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某诉被告曹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