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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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