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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工作者。

被告陈**,女。

原告马*肖诉被告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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