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工作者。
被告陈**,女。
原告马*肖诉被告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原告王**与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赵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陈*某、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史某某、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与高静、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甲诉李**、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被告雷**、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周国镇、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熊**、刘**、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