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王*、王*甲、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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