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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且依法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取证后,邮寄送达原告开庭传票,直接送达被告开庭传票,于2015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未到庭,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胡某某未到庭,被告朱某某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2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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