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甲、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力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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