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皮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皮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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