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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皮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皮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皮某某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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