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3月10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殷*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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