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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与被告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与被告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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